修法后民办教育迎来哪些利好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7-03-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记者:原来的条文只规定监事会。而修法规范了民办学校的章程、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监督机制,完善了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钟秉林: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文件规定,实际上都涉及民办学校治理结构如何完善和优化问题。这次修法对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框架设计比较清晰,对优化其内部治理结构和体系,提高其内部治理能力非常关键。

    刘林:实际上,此次法案修订,对学校内部的利益关系及其与相关利益主体关系进行了法律设定和调整,是对民办学校治理结构,特别是建立现代民办学校制度的重要推动。

    现在民办学校存在一个问题,即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比较健全,但监督机制不够。监督机制一是监事会,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都没有监事会,未形成决策、运行和监督互相制约关系;二是社会监督,包括媒体监督。此次法案修订要求对民办学校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实际上是通过信息公开来推动社会监督民办学校,使其发展置于公开透明状态,由此来避免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也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2015年社会捐赠总额超过1亿,其中教育捐赠占了五分之一,但大部分流向了公立高校,很少进入民办学校的问题。前面说“社会资本”,其实它既不是物质资本、资金概念,也不是人力概念,而是政府认可和社会信任,是软资本。对民办学校来讲,也需要这种软资本或社会资本的力量来驱动发展。因此,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也是增强学校软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重要途径。(《中国高等教育》记者 唐景莉 韩晓萌)